甬前人社理决字〔2022〕第02号
当事人:杭州侨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52451403C
法定代表人:蔡旦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市场北路112号
2022年6月20日,我局接到魏启良、励志欢投诉,你单位涉嫌未依法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于同年6月20日决定对该案立案查处。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前人社询通字〔2022〕01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询问,也未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认定你单位自2021年4月份以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魏启良、励志欢2人工资合计18680.00元。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分别通过EMS和2022年11月14日通过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前人社监令〔2022〕1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前足额支付你公司魏启良、励志欢2人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合计18680.00元,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且未向我局申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魏启良、励志欢调查询问笔录;
2.我局下达的《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前人社询通字〔2022〕01号)及邮寄送达凭证,证明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要求你单位在2022年10月25日前来我局配合调查;
3. 我局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前人社监令〔2022〕10号)及决定书回执,并将指令书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你单位;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11月10日前足额支付涉案员工工资。
本局于2022年11月28日和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甬新人社理先告字〔2022〕0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立即支付魏启良、励志欢2名员工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18680元(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任何异议,本局认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支付魏启良、励志欢2名员工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18680元(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前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慈溪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